一、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旅游业和饭店业发展的需要,提高旅游涉外饭店的设计、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保护饭店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利益,使之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的依据是《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19972002)国家标准。 第三条 饭店星级的高低主要反映客源不同层次的需求,标志着饭店设计、建筑、装潢、设施设备、服务项目、服务水平与这种消费者不同层次需求的一致性和所有住店宾客的满意消费者的及其认可程度。 二、星级评定的范围及年限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涉外饭店,均可申请参加星级评定。达到相应星级标准者,可享有该星级及其标志的五年使用权。五年期满,饭店须重新申请相应星级。 第五条 正式开业不足一年的饭店可以申报预备星级。达到相应星级标准者,可享有该预备星级及其标志的一年使用权。 三、星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第六条 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最高权力决策机关是国家[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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