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京外山西省某地电力分公司诉称,该公司于2004年9月15日出资261800元购买了一辆广本雅阁轿车。2004年11月14日,公司副经理出差入住北京某招待所,将车停放在招待所的专门停车场里,并交纳了20元停车费。可是“广本”不翼而飞。在报案后,公司经理通知了招待所。其后双方因为赔偿问题产生纠纷,该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该招待赔偿2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