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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
买了“餐饮铺”不能做餐饮
经营餐饮的店铺在配置和条件上有多项限制 投资前要验明正身
投资失败案例
2006年1月,陈先生相中了海珠区新港路某社区的一个68平方米的产权式商铺,打算买下来出租做餐饮。销售人员反复承诺该铺做餐饮业无问题,结果,陈先生花了155万元购买了该铺。一个月后,从事餐饮业的刘先生选择了陈先生的商铺,双方约定月租金为10500元。但到了进场装修时,懂行的刘先生发现,商铺设置的电容量为15千瓦,未达到做餐饮行业最低要求的25千瓦的标准,另外还发现商铺内的排污管缺乏油污沉淀器,故刘先生坚决要求与陈先生解除租赁合同。
损失惨重的陈先生这时才质问开发商,但开发商表示“合同明确约定电容量是15千瓦,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就视为认同商铺的配置等条件”。陈先生则认为,因为销售人员承诺该商铺有饮食功能才买下该铺,但实际上该铺却无法经营饮食业,这与承诺不符。因双方争持不下,于是陈先生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开发商承担电容量增容、排污管道改造以及赔偿租金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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