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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买了“餐饮铺”不能做餐饮

    亏!

  买了“餐饮铺”不能做餐饮

  经营餐饮的店铺在配置和条件上有多项限制 投资前要验明正身

  投资失败案例

  2006年1月陈先生相中了海珠区新港路某社区的一个68平方米的产权式商铺打算买下来出租做餐饮销售人员反复承诺该铺做餐饮业无问题,结果,陈先生花了155万元购买了该铺一个月后,从事餐饮业的刘先生选择了陈先生的商铺,双方约定月租金为10500元。但到了进场装修时,懂行的刘先生发现,商铺设置的电容量为15千瓦,未达到做餐饮行业最低要求的25千瓦的标准,另外还发现商铺内的排污管缺乏油污沉淀器,故刘先生坚决要求与陈先生解除租赁合同。

  损失惨重的陈先生这时才质问开发商,但开发商表示“合同明确约定电容量是15千瓦,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就视为认同商铺的配置等条件”。陈先生则认为,因为销售人员承诺该商铺有饮食功能才买下该铺,但实际上该铺却无法经营饮食业,这与承诺不符。因双方争持不下,于是陈先生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开发商承担电容量增容排污管道改造以及赔偿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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