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餐饮业的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南海市餐饮业设施及卫生要求》(下简称《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也适用于单位和学校的集体食堂。 第三条 餐饮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先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工程地形图、平面布局图,经有关卫生监督员审查同意后才能施工,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四条 餐饮业经营场所的选址,周围应有良好的卫生环境,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粉尘和其他扩散性的污染源,距离这些有害场所或污染源 25 米以上。有排水通畅的下水道。 第五条 餐饮业生产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