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 产品“三层次”说 根据产品“三层次(或三部分)”说,任何产品都由三个部分组成,即基本(或一般)产品(the generic product)、可见产品(the tangible product)和延伸产品(the augmented product)。“基本(或一般)产品”以顾客利益为中心,强调一个产品对于顾客(而非生产、销售者)意味着什么。“我们在工厂生产化妆品,但在商店则销售希望,”莱富隆化妆品公司创始人查尔士 · 莱富森的话最形象地给基本产品作了注解。“可见产品”是基本的物体、服务或观念,它一般都有详细的规格,可以写进产品说明书,如型号、颜色、图案、质量、重量、特色、原料、效用等。“延伸产品”包括形象和服务特色,包括担保、送货、安装、赊欠、包退、售后服务等等。
上述内容取自伊文斯和伯尔曼合写的《营销学》教材。 此类内容可在许多营销专著和教科书中见到。
莱维特提出的整体产品观念
整体产品观念最早由美国哈佛商学院教授西奥多 · 莱维特 于1980年提出。简单地说,整体产品观念认为,任何一个企业的产品都可以分成四个层面,即基本产品、期望产品、延伸产品和潜在产品。如果我们画一个半径不同的同心圆,从里往外数,那么最中心的是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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