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 将上述两种关于产品的观念加以对比,我们不难发现莱氏的四个层次更加深入、细致,对于企业的实际指导意义更大。汤姆 · 彼得斯在他的《乱中求胜》一书中用相当长的篇幅对莱氏的观念加以阐述、提高(详见下),原因可能在此。但是,若仔细分析莱氏对四个层次产品的界定,我们会发现一个明显的问题:他为延伸产品和潜在产品的界定有重叠之虞,因为“顾客需要之外的产品” 或“完全超出顾客期望的产品”同时也可以是“用来吸引和保持顾客的东西”。也许正因为此,彼得斯在讨论莱氏的“整体产品观念”时丝毫没有涉及定义,而纯粹从实际出发。也许更因为此,菲立普 · 科特勒在他一版再版的《营销学》(Marketing)一书中(包括他与新加坡学者合作写成的该书的亚洲版,有中译本)对于莱氏的观念只字未提;笔者在美国加州格兰岱尔公共图书馆中见到的五种营销学教材对于莱氏的观念同样只字未提,虽然它们有的介绍了“三层次”的产品观念。
产品“五层次”说
菲立普 · 科特勒在他的著作中从来没有用过“整体产品观念”一词,但是他为“产品”所下的定义却明显借鉴了莱维特的观点。他把产品分成五个层次。除处于最中心的第一层次被称为“核心好处(core benefit)”之外,其余四个层次与莱氏的“整体产品观念”完全相同。他为“五层次”说所作的图解与莱氏的图解也如出一辙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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