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4年7月21日,谢某(女)在某大酒店住宿。当晚11时许,谢某从外面返回某大酒店,在该酒店四楼走郎遇到4名身份不明的男子,其中一男子对其进行调戏、殴打,致其人身受到伤害。在谢某遭受殴打过程中,有数人围观,其中有该大酒店的保安人员和服务人员。尽管谢某大声呼救,却无人出来制止。事后,4名男子离去,谢某到市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综合症,腹部及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 律师评析: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某大酒店并非谢某人身受到伤害的直接加害人。直接加害人固然应对谢某承担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问题是,如果谢某在不能向直接加害人请求赔偿的情况下(例如无法查明直接加害人或直接加害人下落不明的),其是否可以请求某大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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