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1月20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调味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酱油、食醋、味精、食盐(其中包括海、井、矿、湖盐)、复合调味品等。
第三条生产加工调味品不得使用变质或未去除有毒物质的原料。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第四条调味品生产要不断改革工艺,使机械化、密闭化生产逐步代替手工操作。在采用新工艺生产新产品时,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同意,方能投产。
使用新菌种时,应按《新资源[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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